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0號原告永立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籃清柚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張浚泓 律師被告鏵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頌益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先、備位訴之聲明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