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80號上訴人 楊志國
楊廖淑珍 楊宗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 律師被上訴人 賴敬樺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240號確認界址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有房屋無權佔用其土地,而基於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並將該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則以其所有房屋並無占用等語置辯。查上訴人業已提起確認界址訴訟,由本院沙鹿簡易庭以112年度沙簡字第240號確認界址事件受理,則上訴人所有之房屋是否占用被上訴人所有之土地,自須待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240號確認界址事件之審理結果始得確定。從而,本件訴訟即有於該確認界址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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