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1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鄒育衛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均對本院112年7月27日110年度訴字第311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併為新台幣(下同)16,798,875元(本訴金額12,000,000元,反訴金額4,798,87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9,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鄒育衛部分: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940,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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