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慕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