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 謝淑芬 代理人 徐琮 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蔡玉嬌┌──────────────────────────────────────────┐│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金富康生醫科技│台中商業銀行│民國105年1月│新臺幣38,600元│SHA0000000││││有限公司 劉邵君 │新竹分行│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