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李惠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八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二十三時五十八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路(閃光黃燈)與民族路(閃光紅燈)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號誌為閃光黃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並不得超速行駛,而依當時情形,天氣晴朗,夜間有照明、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亦未注意減速慢行,即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同一時、地,有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號輕型機車,沿臺中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亦應注意車前狀況及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號誌為閃光紅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將車停止於交岔路口讓幹道車先行,即貿然通過該路口,由於雙方有上述之疏失,致煞避不及,乙○○所騎乘之前開輕型機車前輪撞及甲○○所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車左前葉子板處,乙○○因重心不穩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肋骨第三至第十根骨折合併右側氣胸、右股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甲○○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肇事人之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事故之員警陳明自己係肇事者及陳述肇事經過,自首接受裁判。乙○○因前開傷勢經送醫救治,經警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零時二十五分許,在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對乙○○施以酒測,其呼氣酒精濃度為○‧二一MG/L(尚未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一份、交通事故現場談話紀錄表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二份、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一份、臺中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一份,及現場相片八張在卷可稽。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遇閃光黃燈,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分別訂有明文,被告既為駕駛人,自應遵守上開規定,而事故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按,依當時之情形,被告顯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而肇事,致使告訴人乙○○受有上述傷害,被告自應負過失責任,被告於本院中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雖告訴人乙○○行經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先停止於交岔路口,讓幹道車優先通行,於本件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然此係告訴人是否與有過失之問題,並不能因此解免被告過失傷害之責任。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犯罪人之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事故之員警陳明自己係肇事者及陳述肇事經過,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一份、臺中市警察局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一份及現場圖一份在卷可按,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所生之危害、肇事後之態度及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同有過失,且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