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