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 郭曉風 訴訟代理人 郭九 和被告 賈懷寶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已到期未付款項金額);第二項聲明係請求被告自民國108年4月5日起至原告再婚之日止,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每月50,000元,此部分因原告何時再婚無法預期,暫以被告生存期日餘命為履行終期,則屬未確定期間之定期給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被告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滿58歲,平均餘命尚有28.29年,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06年新竹市簡易生命表可佐,原告之此項請求為未確定存續期間之定期給付,且其平均餘命逾10年,是依前揭規定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000,000元(每月50,000元×12個月×10年=6,000,000元)。茲因原告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00,000元(計算式:100,000元+6,000,000元=6,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應再補繳59,390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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