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雲玲 代理人 鄧思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第二欄記載,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狀況、營業額、收入情形。
二、應提出自民國105年10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收入切結書等)。又聲請人倘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登載資料以外之收入或所得,請一併提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應提出本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4103號、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之相關文件,及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並說明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經扣薪後迄今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四、應說明於105、106年間,聲請人分別自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給付之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自前揭公司領取給付?時間及金額為何?
五、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年10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含水電瓦斯費、膳食費、交通費、手機費、有線電視費、勞健保費、日常生活支出、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含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並應說明每月需支出高額電話費、管理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並提出相關證明。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請一併陳報。
八、應說明是否有與他人共居?與共居人如何分擔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管理費)?如有共居人未分擔,原因為何?
九、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現住居地址是否與設籍地一致?設籍地及住居地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林鶯嬌 、 陳品勳 、 陳品蓁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一、應說明林鶯嬌、陳品勳、陳品蓁有無領取補助?林鶯嬌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林鶯嬌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及受扶養人林鶯嬌、陳品勳、陳品蓁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105、10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年10月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第四欄記載,每月支出林鶯嬌扶養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見調解卷第4頁反面),惟依前揭說明書之第五欄記載,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林鶯嬌扶養費7,000元,顯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爰請釐清上情後,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另應提出林鶯嬌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為何?倘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十三、應提出陳品勳、陳品蓁之生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未分擔子女扶養費之原因、應由聲請人全額負擔子女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應提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鑑價報告。
十五、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六、應提出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七、應說明以聲請人每月收入4萬9,435元,如何支付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萬6,175元及扶養費3萬2,320元?又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八、應提出對債權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九、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陳報對聲請人無債權存在,爰請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變更。又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