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70號原告 林文良
林秀真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調閱資料,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自明。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判決參照)。末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如係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即係以處分共有物為分割之方法,均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是以,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應先行或同時請求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渠等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本件訴訟並未以起訴時,共有物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依照前揭說明,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又本件原告僅請求就系爭土地為分割,尚未先行或同時請求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則依前開說明,此部分未經辦理繼承登記時,法院尚無從為裁判分割。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本院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以俾查明本件原告之起訴,是否合於起訴要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慧禎附表:
一、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人全部)。
二、原告應提出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注一)。
三、土地全體共有人若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注二)。
四、原告所列在共有人名冊之被告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原告雖已撤回列為被告,但仍未補正該三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請盡速將上開資料陳報本院,並一同聲明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五、依原告陳報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請補正下列事項:㈠癸○之長女 王林麥 (71年6月5日歿),其配偶 王英石 (76年
2月2日歿)應為繼承人,請將王英石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㈡癸○之三女 周林綿 (74年7月20歿),依原告陳報之戶籍謄
本,似有配偶 周金生 為繼承人,請將周金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㈢壬○○之繼承人 長男 一脈之子孫乙○○,已於107年7月1日歿,
請將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撤回列乙○○為被告,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㈣戊○○之繼承人養女 陳林查某 (64年1月28日歿),似有配偶
陳埕格 為繼承人,請將陳埕格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㈤ 林石瀬 之繼承人三女一脈之子孫 呂進榮 (102年10月10日歿
),其配偶 林碧珠 應為繼承人,請將林碧珠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㈥庚○之繼承人長男一脈之子孫 蘇林珠寶 (91年12月16日歿)
,其配偶 蘇文澤 應為繼承人,請將蘇文澤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㈦庚○之養女 趙翁柚柑 (47年4月11歿),依原告陳報之戶籍
謄本,似有配偶 趙瑞基 為繼承人,請將趙瑞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㈧丁○○之繼承人養女林(陳)秀(93年3月30日歿),依原告陳
報之戶籍謄本,似有配偶 林進來 、養女林里子、養女 林碧梨 為繼承人,請將林進來等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㈨依原告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就辛○○之繼承人部分,原告似
漏列長男一脈之子孫 劉本鎮 之繼承人 陳蘭 、 劉諺錚 、 劉千慧 ;次男一脈之子孫 林淑如 ;長女一脈之子孫 陳鍊元 (即 陳蓉柳 之三男)等人為被告,是否追加為被告。㈩辛○○之繼承人次男 林金英 ,依原告陳報之戶籍謄本,似有
養女 林菊 (同時為其子 林木 欉第一任已離婚妻子),請將林菊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本院;並就林菊是否為辛○○之繼承人陳述意見。
辛○○之繼承人三男一脈之子孫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於起訴前已死亡,是否撤回列為被告?原告雖已補正丑○○戶籍謄本,但仍未補正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請盡速將上開資料陳報本院,並一同聲明追加繼承人為被告。
己○○(79年3月21日歿)之配偶 林張岡市 應為繼承人,請將林張岡市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依原告陳報之戶籍謄本中記載多頁有關 楊桃源 、 劉專 及其
二人後代子孫之戶籍謄本,請就該二人是否為癸○之繼承人陳述意見。
六、請以書狀追加聲明命「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註一:原告提出之最新戶籍謄本,應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
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
註二:請原告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明是否
有拋棄繼承,及依所調取之土地登記謄本查明是否已經辦理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