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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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雅琪指定辯護人陳瑾瑜律師具保人黃柏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雅琪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黃柏霖繳納現金後並釋放一節,有該署刑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0213號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紙附卷可按,嗣其經二次合法通知,分別應於民國10
0年9月26日、100年11月7日到庭行準備程式,詎其均未依指定時間到庭,另具保人黃柏霖經合法通知,亦均未督促被告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準備程序報到單2紙在卷可稽;而李雅琪目前已由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發布通緝中(共六股通緝),復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1紙可佐,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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