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彭永年
童淑玲 被告 林木彬
賴碧華 蕭光智 陳士林 劉忠明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上訴字第716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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