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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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61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 告 黃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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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請求之計算式│違約金請求之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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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0元│自民國94年4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自民國94年4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96計算之違約│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金,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6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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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00元│自94年3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自94年4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分之1.7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8計算│
││││之違約金,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6計算之│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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