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林家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凱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本件先
  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
  須補繳裁判費3,3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之住居地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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