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林家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凱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本件先
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
須補繳裁判費3,3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之住居地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