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