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柒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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