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廖孟良 代理人 姚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宣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廖孟良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11年7月20日150,000元KA0000000002廖孟良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11年8月20日84,000元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