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配合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70號原告 鄭自成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撤銷配合款等事件,查原告請求被告應依一般住宅辦理自來水申設,並撤銷新台幣(下同)1,868,000元之配合款,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000元,應再補繳15,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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