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58號再審原告 蔡政璜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佩齡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6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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