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56號原告 蘇琡棻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呂帆風 律師被告 蘇家慶
李麗玲 原告與被告蘇家慶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50元【計算式:15,850+3,000=18,8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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