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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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28號聲請人甲○○即美商安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相對人美商安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美商安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安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安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總公司董事會決議選任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冊保管清單、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馨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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