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全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全聲字第5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3231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