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貳佰玖拾個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LOUISVUITTON」、「CHANEL」、「GUCCI」、「CHRISTISTIANDIOR」等四種商標圖樣,分係法商路 易威 登馬爾悌耶公 司、瑞士商香奈兒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及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為智慧財產局,以下均簡稱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效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及專用權公司名稱,均詳如附件),均係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竟仍意圖販賣,而基於輸入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晚間八時許,在大陸地區廣州省珠海市區某處,以每個單價約人民幣三點五元之代價,購入1.於附表編號三、四商標所指定商品名稱以外之同一商品,使用仿冒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之金屬或緞帶製手機吊飾,或2.於附表編號一、二商標所指定商品名稱以外之類似商品,使用仿冒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之金屬或緞帶製手機吊飾,全數共二百九十個後,將之藏放在隨身行李內,再於翌日(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自澳門搭乘復興航空公司GE-三五六號班機返臺,而以上開方式,運輸上揭仿冒商品回臺。旋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晚間九時四十分許,甲○○搭乘上開班機,抵達臺灣桃園中正國際機場(現更名為臺灣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在入境通關查驗之際,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人員抽驗行李而查獲,當場並在其托運行李中扣得上揭仿冒商品共二百九十個(詳如附表所載)。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在大陸珠海地區購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後,將之放置在托運行李中,運輸回臺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是買來送給九十八名環保義工及二十名里長,並非用來販賣 云云 。經查:
(一)被告甲○○於上開時間、地點,在大陸珠海地區購得如附表所示之手機吊飾,並放置在托運行李中運回臺灣等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自承屬實(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五號卷第十六頁、第五十五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七號卷第五頁),核與證人即海關關員 俞定中 於警詢中指述其查獲被告之經過情節相符(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五八五號卷第十八頁,俞定中之警詢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得採為證據),此外,並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一份、扣案之手機吊飾照片共十七張附卷(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五八五號卷第三頁、第十二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七號卷第十頁至第十五頁),及查扣之二百九十個手機吊飾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之手機吊飾雖均使用附表各項所示之商標,惟與真品相較,不論品質、材質、色澤均較粗劣,並非真品,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GUCCI」、「LOUISVUITTON」二種商標,甚至未經指定用於手機吊飾類商品等情,亦有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一份在卷可按(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五八五號卷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至第二十八頁、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四頁),足認上開手機吊飾均係未得上揭商標權人同意製造之仿冒商品無誤。
(二)本件查扣之仿冒手機吊飾數量多達二百九十個,每個成本價為三點五元人民幣(約新臺幣十三元),而由卷附奇摩網頁拍賣資料顯示,此類商品雖係仿冒,在市面上仍有約五百餘元新臺幣之行情,按此計算,如能全數售出,所得之利潤不低,自足認定被告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至於被告雖辯稱:伊是要買來送給九十八名環保義工及二十名里長的云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七號卷第五頁),不僅與其先前陳稱:是要買來送伊里民的云云(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五八五號卷第五十五頁),有所出入,即互核扣案之手機吊飾數量與被告所稱之義工、里長人數,亦不吻合,何況被告亦未提出任何佐證以實其說,其所辯自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甲○○行為時,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隨之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上開二項修正條文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對新舊法之比較,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係規範行為人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關於1.本案罰金刑之法定下限、2.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事項,均有變更(詳如附件所示),經比較此部分新舊法規定結果,以舊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舊法規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輸入仿冒商品罪。爰審酌輸入仿冒商品不僅侵害相關商標專用權人之權利,並損及我國國際形象及正常之經濟發展,本件被告輸入之仿冒手機吊飾,雖本身個別價值不高,然數量多達二百九十個,如進入市場販售,仍有相當之不法獲利,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按,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本案被告所犯之施用輸入仿冒商品,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非同條例第三條所列舉不予減刑之罪名,亦未受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之宣告,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就上開所宣告之刑減刑二分之一,爰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吊飾共二百九十個均係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沒收。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相關│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新舊法比較││法令││││├──┼───────┼───────┼──────────┤│本案│刑法第三十三條│刑法第三十三條│1.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罰金│:「主刑之種類│:「主刑之種類│罪並未規定其罰金刑││刑之│如左:一、死刑│如下:一、死刑│之下限,應引用左列││下限│。二、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規定補充,故如依舊│││。三、有期徒刑│。三、有期徒刑│法規定,最低可處銀│││:二月以上十五│:二月以上十五│元一元之罰金,並應│││年以下。但遇有│年以下。但遇有│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加減時,得減至│加減時,得減至│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二月未滿,或加│二月未滿,或加│提高十倍,即最低可│││至二十年。四、│至二十年。四、│處銀元十元之罰金,│││拘役:一日以上│拘役:一日以上│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二月未滿,但│,六十日未滿。│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遇有加重時,得│但遇有加重時,│例第二條規定,折算│││加至四個月。五│得加至一百二十│為新臺幣三十元。│││、罰金:一元以│日。五、罰金:│2.修正後該罪最低僅得│││上」│新臺幣一千元│處新臺幣一千元之罰││││以上,以百元│金。││││計算之」│3.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易科│刑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四十一條│1.修正前易科罰金之折││罰金│第一項前段:「│第一項前段:「│算標準,應以銀元一││之折│犯最重本刑為五│犯最重本刑為五│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算標│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日,上開數額應依││準│以下之刑之罪,│以下之刑之罪,│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而受六個月以下│而受六個月以下│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期徒刑或拘役│規定,提高為一百倍│││之宣告,因身體│之宣告者,得以│折算一日,等如以銀│││、教育、職業、│新臺幣一千元、│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家庭之關係或其│二千元或三千元│以下折算一日,再依│││他正當事由,執│折算一日,易科│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行顯有困難者,│罰金」│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得以一元以上三││二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元以下折算一日││幣後,應以新臺幣三│││,易科罰金」││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罰金罰鍰提高標│刪除罰金罰鍰提│2.修正後易科罰金之折│││準條例第二條:│高標準條例第二│算標準,係以新臺幣│││「依刑法第四十│條│一千元、二千元或三│││一條易科罰金或││千元折算一日。│││第四十二條第二││3.比較結果,以修正前│││項易服勞役者,││之法律,對被告較為│││均就其原定數額││有利。│││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附表┌─┬────────┬─────┬──────────────────┐│編│商品名稱│數量│商標││號││││├─┼────────┼─────┼──────────────────┤│1│仿冒GUCCI手機吊│五十九只│專用權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飾││正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專用效期:至一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裝飾用刺繡品,花邊│││││,緞帶花,裝飾亮片,非貴金屬胸針,髮│││││飾品,裝飾性徽章,徽章(貴金屬製除外│││││),髮帶,髮夾,皮帶扣,女襯衫拉鏈,│││││,頭髮用蝴蝶結,非貴重金屬製針線盒,│││││非貴重金屬製針線包,縫紉編織用針,背│││││帶調節環,臂章,鞋子及衣服附件用扣子│││││,衣服用拉鏈,鈕扣,拉鏈,毛織飾帶,│││││縫製馬鞍的針,鞋扣,鞋扣眼,鞋帶,鞋│││││飾帶,衣服的裝飾亮片。│││││商標名稱圖樣:││││││││││││││││││││││││││││││││││││││││││││├──────────────────┤││││專用權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正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專用效期:至一00年五月十五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珊瑚、水晶、瑪瑙、寶石。│││││商標名稱圖樣:│││││││││││││││││││││││││││││││││││││││││││││││││││├─┼────────┼─────┼──────────────────┤│2│仿冒LV手機吊飾│一百十七只│專用權公司:法國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正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專用效期:至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貴金屬及其合金,貴│││││金屬製餐具(不包括刀子)、煙灰缸、箱│││││子及盒子、粉盒;珠寶及特製珠寶,即戒│││││子,鑰匙圈,扣子,耳環,袖扣,手鐲,│││││小飾品,胸針,項鍊,領帶別針,飾針,│││││獎牌,鐘錶及計時儀器,即錶帶,錶,手│││││鐲錶,鐘,鬧鐘,錶盒及錶殼。│││││商標名稱圖樣:│││││││││││││││││││││││││││││││││││││││├──────────────────┤││││專用權公司:法國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正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專用效期:至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貴金屬製之碟子,煙│││││灰缸,箱子及盒子,粉盒,珠寶及特製珠│││││寶,特別是戒子,鑰匙圈,扣子,耳環,│││││袖扣,手鐲,胸針,項鍊,領帶別針,獎│││││牌,鐘錶及計時儀器,特別是錶帶,錶,│││││手鐲錶,鐘,鬧鐘,錶殼,貴金屬及其合│││││金及鍍有貴重金屬之餐具(刀、叉、匙除│││││外)。│││││商標名稱圖樣:│││││││││││││││││││││││││││││││││││││││││├─┼────────┼─────┼──────────────────┤│3│仿冒CHANEL手機吊│七十三只│專用權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飾││正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專用效期:至一0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緞帶,織帶;裝飾花│││││邊,手機吊飾;髮飾品;鈕扣、裝飾扣;│││││假髮;徽章;非貴重金屬胸針;縫紉編織│││││用針;緞帶花、人造胸花。│││││商標名稱圖樣:││││││││││││││││││││││││││││││││││││├─┼────────┼─────┼──────────────────┤│4│仿冒CHRISTISTIAN│四十一只│專用權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DIOR手機吊飾││有限公司│││││正商標審定號:000000000號│││││專用效期:至一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指定使用商品名稱:鑰匙圈、金屬製皮包│││││鎖、金屬製手提包鎖、鑰匙鍊。│││││商標名稱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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