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3日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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