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1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
弄6-3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玉門┌─────────────────────────────────────┐│96年度訴字第2215號判決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目│(平方│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尺)│││├─┼───┼────┼─┼──┼────┼─┼───┼────┼─────┤││││建││││││甲○○移轉││1│台中縣│豐原市│成││702│建│557.14│1/6│登記予 蔡淑 │││││段││││││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