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9號債權人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確認公司所在地。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