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乙○○
、8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七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