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A&BMOTORSPORTSPTYLIMITED法定代理人 洪師輔 (原名 洪士琪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複代理人 藍奕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 律師被告 琦玉 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洪翰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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