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0號抗告人 吳子昌 以上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所為104消債更450號事件抗告。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亦有規定。是以本件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