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瑄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1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麗瑄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今彩539」簽注單陸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
3行中段「第27號攤位」,應更正為「第27號攤位公共場所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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