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告 郭月芬 訴訟代理人 蔡勝富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鄭安妤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宜嫻 律師被告 鄭蔡鳳容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 陳廷宜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孟士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項第一行「(已死亡)」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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