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177號聲請人李○婷
李○喆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何○簪上列聲請人因與李○良、謝○金、李○瑞、李○珍間請求 塗銷 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提起本件訴訟,聲請人實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李○良、謝○金、李○瑞、李○珍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李○良、謝○金、李○瑞、李○珍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佳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