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昶億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聖峯 被上訴人晟峰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瑜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0,982.93元(依起訴時之民國108年4月30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金銀行間成交收盤匯率30.90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8,683,777元【計算式:280,98
2.93×30.905=8,683,7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及新臺幣1,333,382元,總計為10,017,159元(計算式:8,663,777元+1,333,382元=10,017,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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