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2號抗告人甲○○即被告
弄15號3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96年4月30日裁定(96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406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6年5月10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7月24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抗告狀,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