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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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秀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楊秀麗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