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訴訟代理人 陳良宇 被告 玉湘葳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被告 關文瑞 被告 陳芳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