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明山 債務人 李筠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明山於89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並邀李筠薇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89年10月13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擔保透支約定書(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債務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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