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
原告 林淑貞
前原告與被告台南普濟郵局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