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1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張日境
被   告  龔峻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0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家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