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2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怡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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