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郭憲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2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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