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非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非抗字第75號再抗告人 項銓平 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 律師相對人 汪添進 上列再抗告人因相對人與 李知遠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建物部分門牌號碼之記載「4號」係「2號」之誤,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李國增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