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上訴人 高海清 被上訴人 高碧蓮
魏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高海清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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