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債務人 陳裕豐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1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說明長子目前服義務役仍需支付其扶養費1,000元之必要性。
7.提出新北市○○區○○○街○號8樓建物及新北市○○區○○段○○○○段000○00號、新北市○○區○○段○地○○○段00○00號土地之土地、建物謄本及其異動索引。
8.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101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9.說明101年度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佛教文化館項目「其他」3,000元及台北市○○區○○○路○○○○○號項目「財交」2,184元之收入來源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