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948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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