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99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大騰冷氣機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騰冷氣機電有限公司(下稱「大騰公司」)於民國94年9月間,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2,450元、172,478元、1,010,442元及433,046元,雙方約定第1、2筆借款依週年利率7.125%按月計算利息,第3、4筆借款,依週年利率4.75%按月計算利息,倘被告大騰公司逾期償還本息時,即視為借款期限屆至,除應清償借款及利息外,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大騰公司自95年2月間起即未按期給付利息,屢經催告皆置之不理未再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經核算後,被告大騰公司合計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330,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額度授信契約書影本1份、動撥申請書影本4份及利率表、授信明細資料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可資參酌。本件被告大縢公司尚積欠原告1,330,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甲○○、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30,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新│利率暨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臺幣)││├──┼──────┼────────────────┤│1│322,262元│自民國9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433,046元│自民國9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402,450元│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172,478元│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