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施宇隆 住金門縣○○鎮○○○0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巷00號
被 告 許竣傑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5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志皓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