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英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燦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