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3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20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本金編號類別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184,981元1利息99年9月11日104年8月31日(4+355/365)20%183,967.41元2利息104年9月1日113年6月4日(8+278/366)15%243,052.9元3違約金1,200元合計613,201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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