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之辯解不足採,於理由內予以指駁。從形式上觀察,尚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空言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